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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日期: 2020-12-30 11:05:30 作者: 刘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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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11项职责,以“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础,分别提出了托管人在账户开设、账户设置、档案保管、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要求。“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和“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明确了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或当事人之一,进而对基金的各类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有复核的责任。“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则赋予了托管人在净值和价格计算方面的复核或监督责任。也就是说,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要进行独立、专门的会计核算活动,才能满足上述需要。“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也是托管人履行受托职责、监督基金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概括而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完成基金资金清算、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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