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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第四章知识点:信托产品

日期: 2020-05-09 10:53:12 作者: 刘雪恩

【知识点7】信托产品

一、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1.定义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其二是代为推介信托计划。

2.特点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6)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7)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8)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种类

信托的种类是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

(1)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法人信托、个人信托

(3)按信托财产的不同: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二、信托类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

信托产品是为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而设计的,个性化较强,并且缺少转让平台,因而流动性比较差。

在通常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但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在信托合约生效后几个月,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并缴纳手续费。

2.收益情况

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同时,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处理受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委托者承担。

注:信托资产管理人的信誉状况和投资运作水平对资产收益有决定性影响。

三、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及法律约束

1.投资项目风险

2.项目主体风险(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还款意愿)

3.信托公司风险

注:信托公司项目评估能力的高低和信托产品设计水平将直接决定信托产品的风险高低。

4.流动性风险

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由信托业务委托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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